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令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根据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文件规定,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对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六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2)地质勘探单位;(3)采掘施工企业;(4)石油天然气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八条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各设区市的咨询、投诉电话由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行公布。)
咨询电话:0771-5659005 5659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16工作日)
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填写式样)
申请单位 XX矿业有限公司
取证单位XX矿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填写日期 XXXX年X月X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一、 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 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图纸。
三、 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 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五、 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
2. 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3. 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
六、 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申请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取证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取证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经济类型”栏,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联系电话”栏应当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七、 申请书表格中的“矿山类型”栏,应当填写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内容;
八、 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的业务分别填写地质勘探作业、采掘施工作业、铁矿开采(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尾矿库运营等。
九、 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签字。
申 请 单 位 |
名称 |
XX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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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西河池市南丹县XX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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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XXXXXX |
从业人数 |
1000 |
专职安全员人数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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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450XXXXXXXXXX |
登记日期 |
1993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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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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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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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张三 |
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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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0778-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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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证 单 位 |
名称 |
XX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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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西河池市南丹县XX镇 |
||||||||||||
主要负责人 |
李四 |
邮政编码 |
XXXXX |
||||||||||
联系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0778-XXXXX |
||||||||||
开采矿种 |
锡矿、铅锌矿 |
矿山类型 |
地下开采 |
生产能力 |
年产100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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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1000 |
专职安全员人数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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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
发证机关 |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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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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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日期 |
XXXX年X月X日 |
设计服务年限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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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验收单位 |
|
验收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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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范围 |
采掘施工作业、锡矿、铅锌矿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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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证 单 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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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文件规定,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经济类型变更许可范围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县级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行公布。)
咨询电话:0771-5659005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填写式样)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四、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只填写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单位”栏中的内容;企业为其所属的作业单位、生产设施、生产系统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应填写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栏中的内容,不填写“申请单位”栏内的“原许可证编号”内容。
五、申请书表格“变更事项”栏,只填写变更的事项。
六、申请书表格“变更事项”栏中的“主要负责人”变更是指取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企业名称”变更是指取证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隶属关系”变更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取证单位,其原申请单位变更或名称发生变化。
七、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还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申 请 单 位 |
名称 |
广西XX公司 |
||||
地址 |
广西XX市XX路XX号 |
|||||
主要负责人 |
张三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联系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 |
|||
原安全许可证编号 |
|
|||||
取 证 单 位 |
名称 |
广西XX公司 |
||||
地址 |
广西XX市XX路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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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张三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联系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 |
|||
|
|
|||||
变 更 事 项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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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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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
|
||||
企业名称 |
XX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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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改建 扩建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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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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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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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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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文件规定,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对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二)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延期换证条件的,还应提交《免于现场审查申请书》。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2)地质勘探单位;(3)采掘施工企业;(4)石油天然气企业。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659005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批流程图
附件2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申请书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十、 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十一、 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十二、 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十三、 企业申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只填写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单位”栏中的内容;企业为其所属的作业单位、生产设施、生产系统申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应填写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栏中的内容,不填写“申请单位”栏内的“原许可证编号”内容。
十四、 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延期意见”栏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申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理由。
十五、 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
申 请 单 位 |
名称 |
|
||
地址 |
|
|||
邮编 |
|
经济类型 |
|
|
工商注册号 |
|
登记日期 |
|
|
登记机关 |
|
主要负责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许可范围 |
|
许可证有效期 |
|
|
原许可证编号 |
|
|||
取 证 单 位 |
名称 |
|
||
地址 |
|
|||
主要负责人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许可范围 |
|
许可证有效期 |
|
|
原许可证编号 |
|
|||
申请 延期 意见 |
|
|||
取证 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 单位 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查表
(露天矿山)
序号 |
项目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1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
|
|
|
2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
|
|
3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4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
|
|
|
5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
6 |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
|
|
7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
8 |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
9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
|
|
10 |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
|
|
11 |
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
|
|
12 |
制订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
|
|
13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
|
|
14 |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
|
|
|
15 |
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
|
|
|
16 |
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
|
|
|
17 |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
|
|
|
18 |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
|
|
|
19 |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
|
|
|
20 |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
|
|
|
21 |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
|
|
|
取证单位 意见 |
1、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否□。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 3、是否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死亡事故(含外包采掘工程事故)。是□,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企业必须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逐项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可以就有关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并在相应栏目签署“情况属实”、签名、盖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查表
(地下矿山)
序号 |
项目内容 |
自查 结果 |
备注 |
|
1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
|
|
|
2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
|
|
3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4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
|
|
|
5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
6 |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
|
|
7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
8 |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
9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
|
|
10 |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
|
|
11 |
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
|
|
12 |
制订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
|
|
13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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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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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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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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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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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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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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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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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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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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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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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单位
意见 |
1、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否□。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 3、是否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死亡事故(含外包采掘工程事故)。是□,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企业必须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逐项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可以就有关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并在相应栏目签署“情况属实”、签名、盖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查表
(尾矿库)
序号 |
项目内容 |
自查 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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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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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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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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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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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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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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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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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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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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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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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露天边坡、尾矿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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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订垮坝等各种事故以及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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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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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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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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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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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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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单位 意见 |
1、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否□。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 3、是否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死亡事故(含外包采掘工程事故)。是□,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企业必须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逐项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可以就有关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并在相应栏目签署“情况属实”、签名、盖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查表
(地质勘探)
序号 |
项目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1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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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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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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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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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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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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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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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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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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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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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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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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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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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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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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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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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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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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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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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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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单位
意见 |
1、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否□。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 3、是否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死亡事故(含外包采掘工程事故)。是□,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填写说明:企业必须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逐项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可以就有关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并在相应栏目签署“情况属实”、签名、盖章。
附件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意见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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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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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地级市或县级安监部门)确认意见 |
1、是否接受安监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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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落实安监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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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接受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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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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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已落实。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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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属自治区安监局受理的,由市级安监部门出具意见;属委托地级市安监部门受理的,由县级安监部门出具意见;
2.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应栏目签署“申请材料齐全、属实,推荐办理直接延续”的具体意见,并签名、盖章。
3.地方安监部门认为不能免予审查直接延期的,此表不填写、不报送。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 XX矿业有限公司
取证单位 XX矿业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王XX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填写日期 2012年X月X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图纸。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 “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
2.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3.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
六、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申请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取证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取证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经济类型”栏,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联系电话”栏应当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七、申请书表格中的“矿山类型”栏,应当填写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内容;
八、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的业务分别填写地质勘探作业、采掘施工作业、铁矿开采(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尾矿库运营等。
九、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签字。
申 请 单 位 |
名称 |
XX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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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西河池市南丹县XX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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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XXXXXX |
从业人数 |
1000 |
专职安全员 人数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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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450XXXXXXXXXX |
登记日期 |
1993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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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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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张三 |
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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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0778-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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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证 单 位
|
名称 |
XX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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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西河池市南丹县XX镇 |
|||||||||||
主要负责人 |
李四 |
邮政编码 |
XXXXX |
|||||||||
联系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0778-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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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
锡矿、铅锌矿 |
矿山类型 |
地下开采 |
生产 能力 |
年产100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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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1000 |
专职安全员人数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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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
发证机关 |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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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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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日期 |
XXXX年X月X日 |
设计服务年限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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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验收单位 |
|
验 收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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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范围 |
采掘施工作业、锡矿、铅锌矿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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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证 单 位 意 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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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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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