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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2018-04-04 09:30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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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行政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六、 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5日(3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 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咨询电话:07715659063

投诉电话:0771559584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B危化使C字〔D〕E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B—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代字;

C—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D—表示年份。如2013年受理,即填写“2013”;

E—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可不填写。

⒉非法人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使用场所地址”应填写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具体地址。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工艺系统”应填写使用该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工艺;“验收文号”,应填写使用该工艺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正式使用该危险化学品投入生产系统的日期。如该工艺系统在申请单位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前已投产,可不填写验收文号和投产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行业分类”应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中规定的大类、中类、小类。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栏,“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化学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使用量”应填写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单位为吨/年。

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申请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使用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从业人员人数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是否法人单位

 

分管安全负责人

 

工艺系统

 

投产日期

 

验收文号

 

 

 

行业分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申请

单位上级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项

  目

申请许可范围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名称

使用量(/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许可证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成品油经营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任免后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659063

投诉电话:0771559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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