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 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规定: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2.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2.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4.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5.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
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自治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以及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五)主要技术、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安全可靠。
(八)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65906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申请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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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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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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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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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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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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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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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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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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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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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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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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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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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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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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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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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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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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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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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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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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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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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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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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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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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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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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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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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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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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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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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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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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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性质、规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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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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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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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万元 |
安全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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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简介(包括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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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及来源简介(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其安全可靠性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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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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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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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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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三)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四)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五)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六)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七)新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改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九)扩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新建项目;
(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改建项目;
(十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扩建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进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还需填写建设项目周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状况。
十二、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审查事项:
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项目名称
审查部门
受理编号
受理人
受理日期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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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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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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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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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万元 |
安全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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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关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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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审查意见 |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单位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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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查单位代表的意见及签字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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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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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名单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单 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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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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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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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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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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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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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及签字 |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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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长审查意见及签字 |
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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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实施审查单位意见 |
承办处室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承办处室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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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实施审查单位审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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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意见 |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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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
负责人(签字):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填写说明
一、本审查书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简称审查部门)填写。
二、本审查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审查书封面中,“审查事项”栏,分别在“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的方框内打勾;“项目名称”栏,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中的建设项目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受理人”栏,填写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受理编号、签发日期和受理人;“审查部门”栏,填写审查部门的全称。
四、本审查书中“申请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地址”、“总投资”、“安全投资”分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所对应的内容进行填写;“项目有关情况简介”栏,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填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流程、装置、设施,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简要情况,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填写建设项目施工简要情况。
五、本审查书“专家组审查意见”,填写邀请专家的审查意见,并由推选的专家组组长签字。
六、本审查书“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栏,填写邀请专家的简要情况,并由本人签字。
七、本审查书“参加审查单位代表的意见及签字”栏,填写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分别参加审查的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代表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发表的意见,并由这些代表签字。
八、本审查书“审查人员名单”栏,填写审查人员(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审查的工作人员)的简要情况;“审查人员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人员的意见和理由简要说明,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组长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组长的意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
九、本审查书中“受委托实施审查单位意见”栏,仅在委托实施审查时填写,填写受委托进行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简要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审查部门意见”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简要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十、本审查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审查书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实施在填写审查书时,审查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编制审查书的自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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