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桂安监管一〔2018〕10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2018年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根据年初重点工作安排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应急函〔2018〕120号)要求,决定开展一次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矿山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尾矿库、矿山排土场)。
二、分组安排
由各市安全监管局组成督查组进行交叉督查(北海市、防城港市无尾矿库和地下矿山,本次不作安排),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由南宁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来宾市。
第二组,由柳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钦州市。
第三组,由桂林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崇左市。
第四组,由梧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河池市。
第五组,由钦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梧州市。
第六组,由贵港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百色市。
第七组,由玉林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南宁市。
第八组,由百色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贵港市。
第九组,由贺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玉林市。
第十组,由河池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桂林市。
第十一组,由来宾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贺州市。
第十二组,由崇左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带队,督查柳州市。
各督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带队,成员为本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管干部,各组应邀请专家参加;每个督查组人数控制在3-5人。
三、督查时间
8月下旬至10月底。每个市督查3到5天,具体督查时间由督查组长单位与接受督查的市安安全监管局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一处,联系人:牛海锋,联系电话:0771-5659005。
四、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7月18日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2018〕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第三季度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2018〕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一〔2018〕6号)情况。
(二)2018年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对照附件1进行检查。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现场安全情况,重点对照附件2进行检查。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督查工作,督查过程中,除听取有关市安全监管局情况汇报及查询相关资料外,每个市应抽查1-2个县(市、区)安全监管局、4家以上矿山企业(重点查尾矿库和地下矿山)。
(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当地安监局依法处理。各督查组要在督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督查报告并附每个被督查单位的相关检查表(附件1、2)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被督查市安全监管局要在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三)各督查组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附件:1.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表
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