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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批操作规范

2018-04-13 09:28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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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订)起施行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根据桂政发[201676桂政发[201815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安监局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委托给设区市安监部门实施。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发证。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换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修正)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修正)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考核合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0771-5659367,投诉电话0771-5595845;各设区市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注:本行政许可项目已委托下放,承接许可单位按此流程图操作)


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式样)

所在单位公章:

姓名

张三

性别

年龄

25

照片

(一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50XXXXXXXXXXXXXXX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文化程度

高中

工作单位

XXX工程机械厂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通讯地址

南宁市XX路XX号

邮政编码

510000

操作

申请作业类别

电工作业

申请作业项目

低压运行与维修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初次领证日期

上次复审日期

证号

申请方式

√  本人申请

¨ 委托  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代理申请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根据桂政发[201815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安监局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委托给设区市安监部门实施。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发证。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换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4)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5)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0771-5659367,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市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附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