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
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8〕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但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节日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空气严重污染。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对提升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量逐年递减,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城市数量不断增加,烟花爆竹消费总量持续下降。截至2018年1月,全国共有803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6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有35个城市实行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其中21个全面禁放。但是,我区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情况依然突出。同时,我区尚有5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产烟花爆竹350万箱,生产和燃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虽然全区各设区市划定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和限制燃放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但管控不到位,成效不明显。2018年农历正月初一,我区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23,排在全国倒数第二位;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优级别或良级别的城市122个,我区无一城市入围;全国重度及严重污染级别的城市67个,我区占8个。2016—2018年的农历正月初一,受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影响,我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被拉高约0.6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被拉高约0.7微克/立方米,对我区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带来较大压力。
根据国家确定的我区“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1.5%,PM2.5未达标城市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3%。我区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艰巨,形势严峻。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烈的责任担当、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更有效的行动措施,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环保监管,全力以赴推动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强化巡查执法,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行动自觉,严格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做到管控有效、管控到位,彻底扭转禁放区、限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宽松软的局面,确保春节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污染指标明显向好,全力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事故。
三、重点任务
(一)划定禁放区、限放区。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18年10月20日前,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禁放区、限放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应为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除以上特殊区域外,原则上各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以内区域应当划定为禁放区。
各地禁放区的划定由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禁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的燃放时段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重污染天气时段,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计划。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禁放区和限放区后,要及时组织宣传活动,倡导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做好舆情引导,确保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入千家万户,提高社会各界及公众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带动者、践行者。每年春节前一个月及春节期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张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标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
(三)严格依法管控。
各设区市要抓紧推动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立法工作,确保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有法可依。公安部门要加大巡查、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每年12月、春节当月,公安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巡查,集中开展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街道办、居委会的作用,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街道、社区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巡查、监督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段,要全面加强禁放区、限放区的执法管控工作。
(四)加强市场整治监管。
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在禁放区内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运输监管。
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合理设置道路运输路线。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点作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稽查管控,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六)强化生产管控。
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业规划政策,引导企业积极配合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的实施,鼓励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本行业,逐步减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
(七)完善考核机制。
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文明城市创建目标管理范围。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和严格控制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所监管的行业、管辖的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负责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分析评估,督促各地进行整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指导各地禁放区、限放区的划定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宣传、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工作。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和安全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燃限放管控和安全工作,推动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监管工作。要着眼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大局,做好统筹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
1.2018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级别表
2.2018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全国各省空气质量污染指标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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